1776年8月10日,美洲十三個殖民地宣布獨立的消息傳到倫敦。
對英王喬治三世而言,這已不再只是遙遠殖民地的一場地方騷亂,而是一個新的政治共同體正式宣告:政府的正當性不是來自君王恩賜,而是建立在人民不可被剝奪的權利之上。
這場改變世界歷史的革命背後,除了啟蒙運動、自然權利思想與殖民地政治經驗之外,也不能忽略基督教長老教會傳統所留下的深刻影響。
美國革命爆發以前,許多蘇格蘭及蘇格蘭—愛爾蘭裔長老教會信徒移民來到北美。他們帶著宗教改革以來對良心自由、教會自治,以及限制政治與宗教權力的歷史記憶。
長老教會並不主張無政府狀態,也不是簡單地把「反政府」等同「信仰」。相反地,改革宗政治神學長久以來追問一個更根本的問題:當統治者自己破壞公義、踐踏人民的基本權利時,基督徒對政治權威的順服是否仍然沒有界線?
這正是宗教改革留下的重要政治遺產之一。
長老教會的創始者約翰.加爾文主張君王權柄來自上帝,人民原則上需順服;然而當暴君命令人背叛上帝時,信徒必須「順從神,不順從人」,並透過體制內的次級官員(inferior magistrates)來抵抗暴政。
加爾文神學為後來的改革宗抵抗理論(Reformed resistance theory)奠定了基礎,尤其約翰.諾克斯(John Knox)、法國胡格諾派與蘇格蘭盟約傳統,逐漸發展出「抵抗暴政」的思想:政治權力並非絕對;君王也在上帝公義的審判之下。
因此,自由並不是統治者賞賜人民的恩惠,而是政治權力本身必須受到限制的理由。
長老宗對近代民主政治另一項重要貢獻,是它很早就把「代議、議事、制衡、選舉」落實在教會日常治理之中。
在長老宗制度裡,教會不是由一位主教自上而下統治,而是透過小會、中會、大會或總會等不同層級的議會共同治理。更重要的是,這些議會並不是只有牧師參與,而是由牧師(teaching elders)與治理長老(ruling elders)共同組成。
牧師代表教會的聖道與牧養職分,長老則由地方教會選出,代表信徒參與治理。兩者在議會中共同審議、共同表決,原則上並不存在「牧師的票比長老更大」的特權。
這是一個相當重要的政治文化突破。
它意味著:權威不是集中在一個人的身上,而是分散在不同職分、不同代表與不同層級的議會之中。
因此,長老宗教會本身就像一所民主政治的「制度學校」。信徒在教會裡學習選舉代表;長老在議會裡學習提案、辯論、表決;牧師也必須接受議會監督,而不是因為具有宗教職分就擁有不可挑戰的權威。
後來許多長老宗議會更形成牧師與長老等額代表的原則。直到今日,一些長老教會的總會仍明定由相同人數的牧師與長老代表組成。
這種制度雖然不能簡單等同於現代國會的「上議院—下議院」兩院制,因為牧師與長老通常是在同一個議會裡共同議事,而不是分成兩院;但是,它所體現的精神與現代憲政民主十分接近:不同群體必須有代表;權力必須被分享;重大決定必須經過公開議事;任何領袖都不能凌駕共同體。
所以,與其說長老教會創造了現代國會,不如說:長老宗的議會制度,是近代民主代議政治的重要「實驗室」之一。
尤其對十八世紀北美殖民地的蘇格蘭與蘇格蘭—愛爾蘭長老宗信徒而言,這種制度並不是抽象的政治哲學,而是他們每個禮拜都在教會中實際經歷的治理方式。
當一個人已經習慣在教會裡選舉長老、派遣代表參加中會、讓牧師與平信徒共同表決,他自然會提出一個政治問題:如果教會都不能由一個人專斷治理,國家為什麼可以?
如果牧師必須接受議會監督,國王為什麼可以凌駕人民?
如果教會的權力來自共同體的託付,那麼政治權力是否也應該來自人民的同意?
正是在這個意義上,長老宗的議會制度為近代民主提供了一種重要的「政治想像」:治理不是統治者對人民的恩賜,而是共同體透過代表、議事與問責共同承擔的責任。
這也是美國革命時期,長老宗與獨立運動產生如此深刻連結的原因之一。
換句話說,民主不是突然從天上掉下來的政治制度。
人必須先學會如何共同治理,才可能學會如何共同建立民主。
1775年春天,紐約與費城長老宗議會(Synod of New York and Philadelphia)已向各教會發出牧函,提醒信徒準備面對可能到來的戰爭與壓迫。革命期間,長老宗內部雖然仍有愛國派、保皇派與中立者,但多數教會領袖支持革命;不少牧者更直接從講臺宣講自由與反抗壓迫的信息。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人物,就是約翰.威瑟斯龐(John Witherspoon)。
威瑟斯龐是蘇格蘭長老教會牧師,1768年前往北美,擔任紐澤西學院(College of New Jersey,今日普林斯頓大學)校長。
1776年5月,他講了一篇後來極具影響力的講道:〈上帝攝理對人類情感的統治〉(The Dominion of Providence over the Passions of Men)。
他後來成為第二屆大陸會議代表,也是《獨立宣言》五十六位簽署者當中唯一仍在牧會體系中的神職人員。
事實上,根據美國長老教會歷史學會的資料,五十六位簽署者中有十二位具有長老宗背景。
這也使英國認為美國革命是一場「Presbyterian Rebellion」——「長老宗的叛亂」。
這個稱呼原本帶著敵意,卻意外說明了改革宗信仰與美國革命之間錯綜複雜而真實的歷史關係。
值得注意的是,美洲殖民地一開始並不是所有人都要求獨立。
1775年,大陸會議仍向喬治三世提出《橄欖枝請願書》(Olive Branch Petition),期待和平解決衝突。
然而,英王拒絕妥協,宣布殖民地已處於公開叛亂狀態;英國政府也進一步以軍事力量鎮壓殖民地,並僱用德意志黑森僱傭兵投入戰爭。
政治情勢因此迅速改變。
1776年1月,湯瑪斯.潘恩(Thomas Paine)出版《常識》(Common Sense),猛烈挑戰世襲君主制度的合理性,把原本「要求英國公民權利」的政治抗爭,推向「建立獨立國家」的方向。
同年6月,大陸會議成立五人委員會起草宣言,其中包括湯瑪斯.傑佛遜(Thomas Jefferson)、約翰.亞當斯(John Adams)、班傑明.富蘭克林(Benjamin Franklin)、羅傑.薛曼(Roger Sherman)與羅伯特.李文斯頓(Robert R. Livingston)。
主要執筆者傑佛遜深受約翰.洛克(John Locke)自然權利思想影響,寫下後來震動世界政治史的文字:「我們認為這些真理是不言自明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的權利。」
1776年7月4日,大陸會議正式通過《獨立宣言》;7月19日決定製作正式羊皮紙謄本,並於8月2日開始由代表簽署。八天後,8月10日,獨立的消息傳到倫敦。
從此,英國面對的不再只是一群要求改革的殖民地臣民,而是一群宣告自己是「自由而獨立之邦」(Free and Independent States)的人民。
然而,紀念《獨立宣言》,不能只歌頌自由,也必須誠實面對它巨大的歷史矛盾。
宣言高喊「人人生而平等」,當時的美國卻仍然存在奴隸制度;原住民族的土地與生命也持續遭受殖民擴張侵害;女性更長期被排除在完整政治權利之外。甚至威瑟斯龐本人也是奴隸持有者。
因此,《獨立宣言》的偉大,不在於1776年的美國已經完全實現自由平等,而在於它提出了一個日後連美國自己都必須接受審判的政治道德標準:
如果人人生而平等,那麼奴隸為什麼不是人? 如果自由是不可剝奪的權利,為什麼原住民族可以被驅逐? 如果政府的權力來自人民,為什麼女性不能投票?
後來的廢奴運動、婦女參政權運動、民權運動,都可以反過來援引這套自由與平等的語言,質問一個尚未完成自己承諾的民主國家。
1776年的歷史留給基督徒最重要的功課,或許不是「基督教創造了美國民主」這種過度簡化的說法,而是一個更深刻的政治神學命題:沒有任何政治權力可以把自己絕對化,因為只有上帝是主。
國王不是上帝,總統不是上帝,政黨不是上帝,國家更不是上帝。
正因如此,改革宗傳統對人性與罪的理解提醒我們:凡是不受制衡的權力,都可能腐化;凡是要求人民絕對效忠的政權,都值得警惕。
真正成熟的民主,也不是每隔幾年投一次票而已,而是建立制度,使掌權者受到法律、議會、司法、媒體與公民社會的監督,使弱勢者的聲音可以被聽見,使每一個人的尊嚴不因族群、階級、性別或政治立場而被剝奪。
1776年8月10日,當《獨立宣言》的消息抵達倫敦,傳去的不只是一張反叛文書。
它傳遞的是一個此後不斷挑戰世界政治秩序的信念:人民不是國家的財產,政府才是人民所託付的公共權力。
而對基督徒而言,我們更應記得:信仰若只教導人民順服權力,卻不敢質問權力是否公義,那麼信仰很容易淪為暴政的宗教裝飾。
真正承認上帝主權的信仰,必然拒絕把任何世俗權力神聖化;真正珍惜自由的教會,也應當與受壓迫者站在一起,守護人的尊嚴、良心自由與民主制度。
因為自由從來不是一次取得、永久有效的遺產。
每一個世代,都必須重新學習如何守護自由;每一個教會,也都必須重新回答:當權力走向專斷時,我們究竟站在哪一邊?
1776年8月10日,倫敦收到美洲《獨立宣言》